要闻
武平县公职人员违反移风易俗规定处理办法(试行)
来源:武平县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: 发布时间:2018/5/5


 
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坚决反对“四风”,革除陈规陋习,崇尚勤俭节约,倡导文明新风,树立为民、务实、清廉的公职人员形象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《关于在全市党员干部中纠正不良习气树立清风正气的意见》《武平县深入落实市委2号文件精神推进移风易俗工作的实施意见》《武平县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工作的实施办法(试行)》等党内法规和市委、县委有关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公职人员要带头移风易俗,做到“婚事新办、丧事简办、小事不办”,远离封建迷信和赌博活动,还要自觉加强对配偶、直系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提醒和约束,着力加强党风、政风、家风建设,带好民风、乡风和社风,营造风清气正、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。
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人员,是指全县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监察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人民团体、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。

第四条 对公职人员违反移风易俗规定的处理,要坚持挺纪在前,注重抓早抓小,坚持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,注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,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区别不同情况,恰当予以处理。

第五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,情节显著轻微的,给予提醒谈话或批评教育。

(一)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,经教育能认识错误的;

(二)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到位,其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;

(三)谈婚先论价,讲“行情价”“市场价”的;

(四)操办丧事时在公共场所吹打鼓乐、燃放烟花爆竹的;

(五)参与“带彩”打扑克、打麻将等娱乐活动的;

(六)其它在移风易俗方面的苗头性、倾向性行为。

第六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,情节轻微的,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。

(一)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,且不听劝导、我行我素,被公安机关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;

(二)嫁娶彩礼金额5万元(不含5万元)以上的;

(三)操办除婚丧以外的其他喜庆事宜,违规邀请和接受亲戚以外人员(不含管理和服务对象)参加的;

(四)操办婚丧事宜未向相关部门报告,但实际没有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;

(五)操办丧事时间超过5天的;

(六)在公共场所搭建灵棚、高声播放哀乐,在出殡沿线抛撒纸钱、焚烧冥币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(七)占用耕地修建墓葬,破坏林地兴建豪华墓葬,为活人建坟墓的;

(八)为求生子、求升官、求发财而烧香敬神的;

(九)其它违反移风易俗规定的行为,情节轻微的;

第七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,情节较重的,给予党纪政务立案。

(一)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,被依法给予治安拘留的;

(二)宴请奢侈浪费,讲排场、比阔气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(三)采取长时间、分批次、多地点或其他“化整为零”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;

(四)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,邀请或接受服务对象、管理对象参加且收受礼品、礼金的;

(五)参与封建迷信活动,爱到寺庙庵堂求神拜佛,妄求家运官运财运亨通,请“先生”选风水造坟墓,请算命先生测“八字”“面相”,家中有人生病不上医院而请“大神”驱鬼叫魂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(六)信奉邪教的;

(七)组织、参与“六合彩”、网络“时时彩”,以娱乐为名进行赌博,提供赌博场所、设备,出借赌资、收取桌费、“抽头子”等,被公安机关查处并罚款500元以上的;

(八)其它需要立案处理的违反移风易俗规定的行为。

第八条 公职人员违反移风易俗规定需组织处理的,移送组织人事部门处理,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九条 行政村(社区)党组织、村(居)委会、村(居)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操办婚丧事宜,参照《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喜庆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》(武纪〔2015〕8号)规定,向所在乡镇党委履行报备程序。违反有关规定的,由所在乡镇党委参照本办法实施问责。

各单位各类聘用人员和各党组织的无职党员违反移风易俗有关规定,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党组织参照本办法实施问责。

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

  中共武平县纪委办公室      2018年4月18日印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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